(2016)新40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与奎屯台北纯卡量贩休闲中心、焦荟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奎屯台北纯卡量贩休闲中心,焦荟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552号原告: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经营者:俞剑。委托代理人:刘丽萍,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台北纯卡量贩休闲中心。经营者:王翔。被告:焦荟羽。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与被告奎屯台北纯卡量贩休闲中心、焦荟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以被告焦荟羽将货款20000元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奎屯鑫立辉科技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