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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晓烨、徐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晓烨,徐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013号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本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露文,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本市泉山区。被告李晓烨,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徐晃,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烨、徐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烨、徐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为204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鹿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