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才,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778号原告张德才,男,1964年05月29日出生,蒙古族,干部。被告韦新,男,52岁,汉族,科左后旗人民医院急诊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才与被告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