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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无照拖拉机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苟各庄镇蒋庄路口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田某无证驾驶的冀R×××××小型客车相撞,致赵某、田某受伤。经鉴定,田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月19日田某去世。2016年1月21日赵某与田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任丘市公安局(任)公(物)鉴(伤检)字(2015)114号鉴定意见书,赵某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文安县公安局兴隆宫派出所出具的田某死亡注销证明、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龙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田某继承人证明、田某亲属与赵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涉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赵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石青审 判 员  郭志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艳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