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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318号原告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邬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