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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段某丙、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66号原告段某甲,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艳,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某乙,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刘晓蕾,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丙,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李某某,女,1932年10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刘良玉,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审判长  陈士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