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088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永乐。法定代表人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耀祥,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南公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昌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393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