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志茂与廖家耳、韦妹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茂,廖家耳,韦妹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茂,。委托代理人胡超奎被执行人廖家耳,农民。被执行人韦妹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茂与被执行人廖家耳、韦妹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较长期限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5)覃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5)覃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