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588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张某预交,在指定限期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房立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