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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588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张某预交,在指定限期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房立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