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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301号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2257-9。法定代表人严瑞雄。委托代理人伍浠露,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海波,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995591-7。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43212864。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原被告口头约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币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币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文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