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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盛启生与王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启生,王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民初623号原告盛启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平,农民。原告盛启生诉被告王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东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启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霞,被告王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启生诉称,被告王其平系钱亚玲丈夫。2012年8月15日钱亚玲因倒卖海产品从我处借款40000元。后于2012年12月27日偿还10000元、于2013年1月13日偿还10000元,现尚欠20000元未给付。2015年4月28日钱亚玲因交通事故身亡。事后我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钱亚玲交通事故肇事方尚未赔款暂无钱偿还为由未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其平立即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借款20000元,并从2016年3月1日起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其平辩称,钱亚玲是我妻子,她生前向原告借钱的事我不知道,钱亚玲活着时整天去赌钱。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其平系钱亚玲的丈夫。2012年8月15日钱亚玲从原告盛启生处借款40000元用于业务周转。2012年12月27日钱亚玲偿还原告盛启生10000元,2013年1月13日钱亚玲又偿还原告盛启生10000元,尚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另查明,钱亚玲于2015年4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有钱亚玲出具的借条,辽公交认字(2015)第00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公某、郑某当庭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钱亚玲从原告盛启生处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未及时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钱亚玲与被告王其平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钱亚玲死亡后该笔借款及利息应由被告王其平偿还。被告王其平主张借条上的签名不是钱亚玲所签,虽出具有钱亚玲签名的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但原告对此销货清单复印件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销货清单上的签名系钱亚玲本人所写,故对该销货清单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的主张亦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其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启生借款本金20000元及此款的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单东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