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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洪军、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洪军,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南胡同。法定代表人:刘长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洪军,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原住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天利南委***组,现住址不详。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与南四环交汇处南行1000米惠民嘉苑18号楼。法定代表人:曲跃文,局长。原告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军、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洪军的住址及相关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证,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