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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823号原告:许某,无业。被告:董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李超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