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贤与被执行人陈燚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贤,陈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吕贤,男,汉族,干部,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燚,男,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吕贤与被执行人陈燚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