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漆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376号原告漆某,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男,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漆某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