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谢作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谢作亮,谢作汉,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超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91-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金宇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春,该××职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胡德。委托代理人:谭浩、胡霞燕,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家居产业园区(S2-7地块)。法定代表人:谢作亮。被执行人:谢作亮。被执行人:谢作汉。被执行人: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谢作汉。被执行人:超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潘凤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谢作亮、谢作汉、超运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7142450.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2-7-2地块的厂房以最高额533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谢作亮、谢作汉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44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执行人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超运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以最高额1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负担本案诉讼费31401.5元,申请执行费63112.00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各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2015年1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与王佐钟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主债务人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破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本案有其他恢复执行的必要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