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潘士勇与杨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士勇,杨铭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潘士勇。委托代理人顾介通,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铭宇。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士勇与被告杨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杨铭宇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士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介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铭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潘士勇诉称,其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50000元,并口头承诺以自有房屋做担保。2015年7月16日,被告表示需要用房屋向银行做抵押贷款后还款,但需还清房屋银行贷款,故再次向其借款。2015年9月30日,经核算,被告还欠其240000元并书写借条,承诺于2015年11月3日前还清,但被告未兑现承诺。故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杨铭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账户明细及苏州市公安局非法讨债行为告诫书,据此向本院陈述:其和杨铭宇因打台球相识并成为朋友。2015年5月份左右,杨铭宇向其提出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150000元,由于其5月底出差,故在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3日分别取现80000元、70000元交给杨铭宇。杨铭宇向其表示需要用房屋抵押贷款后归还上述款项,由于房屋还有部分贷款未还清,故请求其再次借款帮助还清房屋贷款,杨铭宇在获得抵押贷款后再归还其借款,其同意。由于其自有资金不足,其和朋友共同帮助杨铭宇垫资365736.94元还清杨铭宇房屋贷款,其中其帮助垫资100000元。综上,其共计出借人民币250000元给被告杨铭宇。原告潘士勇还陈述,出借上述款项后,被告杨铭宇归还其10000元,并于2015年9月30日向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杨铭宇本人向潘士勇借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承诺于2015年11月3日前归还全部款项!”原告潘士勇明确,杨铭宇出具上述借条后,未按约归还款项,其于2015年11月6日跟踪杨铭宇并催债,因杨铭宇父亲报案而受到公安机关告诫。原告潘士勇提供了其银行卡取现、转账、帮助还贷明细予以佐证上述陈述。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明细显示,其账户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取现80000元,于2015年6月3日取现70000元,于2015年7月16日转入杨铭宇银行卡贷款还本364864.31元、贷款还息872.63元。审理中,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愿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证实,并有原告提供的借记卡账户明细、苏州市公安局非法讨债行为告诫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对借款的形成、用途及组成作出了合理解释,亦有取现记录、转账凭证及还贷凭证印证,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经双方结算尚欠240000元之事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铭宇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现原告主张被告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10日起,以借款240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铭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士勇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500元,由被告杨铭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顾小炜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