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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周玉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平。原审被告:周玉龙。上诉人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为配电箱及外线电缆的安装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了纠纷处理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补充协议》确认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深圳市龙岗区。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8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