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春海与王振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海,王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6民初136号原告张春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新区。被告王振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海与被告王振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海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海与被告王振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春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春海负担。审判员 杨传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