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启将与任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将,任玉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84号原告郭启将。被告任玉环。原告郭启将与被告李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现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原告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院依法不应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启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庆安人民陪审员 张 晗人民陪审员 谢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曲鸿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