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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岳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广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793号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万达江畔人家小区83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广顺,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43号楼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广顺的告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广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李英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梓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