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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叶永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叶永华,赵刚,彭银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210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595号。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被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清溪街26号。法定代表人:彭银香。被告:叶永华。被告:赵刚。被告:彭银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叶永华、赵刚、彭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0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