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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青岛恒胜石墨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远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远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恒胜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远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先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胜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祥,总经理。上诉人新乡市远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涉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但该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为无效。上诉人的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本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供方,其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