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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方四军诉被告滕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四军,滕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374号原告方四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6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洪春,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明忠,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四军诉被告滕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四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四军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方四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浩��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杨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