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海与被执行人XXX、徐成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海,XXX,徐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明海,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XXX,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成丽,女,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一初字第0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X、徐成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徐成丽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XXX、徐成丽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X、徐成丽所有的位于繁阳镇环城西路轴承公司前商住楼XXX室房屋(产权号为繁昌房字第006XXX、繁昌房字801X**号)壹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