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公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阳城县北留欣华汽修厂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北留欣华汽修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公催字第39号申请人阳城县北留欣华汽修厂。申请人阳城县北留欣华汽修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3832931,出票人为新乡市伟业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原银行新乡新华支行,收款人为北京聚三和商贸中心,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工行北京燕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5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阳城县北留欣华汽修厂有权向支付人中原银行新乡新华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铎审 判 员 闫 雪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穆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