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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余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余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63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21-5。代表人陈伟,该行负责人。被告余阳,男,汉族,1982年01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被告余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交纳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