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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贾志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449号原告贾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XXXX-X。法定代表人贾海峰,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贾天敏,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与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贾天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撤回对贾天敏的起诉。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秀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