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贾志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449号原告贾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XXXX-X。法定代表人贾海峰,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贾天敏,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与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贾天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撤回对贾天敏的起诉。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秀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