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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程与卢文权、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卢文权,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774号原告张程,居民。委托代理人佘暮雨,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文权,居民。被告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九龙江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袁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程与被告卢文权、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程撤回对被告被告卢文权、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王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