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玉录与徐胜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录,徐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录,××,教师。被执行人:徐胜兵,××,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胜兵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胜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