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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13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景梅,女,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承恩,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某甲,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吕某乙,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被告吕某丙,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吴红玉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之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