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13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景梅,女,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承恩,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某甲,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吕某乙,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被告吕某丙,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吴红玉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之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