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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伯明与凌宁、丁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伯明,凌宁,丁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31号原告:丁伯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凌宁,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士杰,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0822执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丁士杰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因扣划需要,须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士杰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