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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夏靖与谢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谢晓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53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孙洪良,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南,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夏靖与被告谢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