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夏靖与谢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谢晓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53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孙洪良,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南,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夏靖与被告谢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