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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加贵与李宗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贵,李宗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91号原告:刘加贵,农村居民。被告:李宗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贵与被告李宗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贵以无法查找被告李宗波下落为由,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加贵负担。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