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加贵与李宗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贵,李宗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91号原告:刘加贵,农村居民。被告:李宗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贵与被告李宗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贵以无法查找被告李宗波下落为由,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加贵负担。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