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冶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31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冶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