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汤怀安、余海燕与欧维勇、王融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怀安,余海燕,欧维勇,王融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汤怀安,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3日,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余海燕,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9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欧维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王融椿,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汤怀安、余海燕与欧维勇、王融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