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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赵雪永、金月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赵雪永,金月莉,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负责人:倪永,行长。被执行人:赵雪永。被执行人:金月莉。被执行人: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锡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雪永、金月莉、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雪永、金月莉所在户有拆迁补偿款可以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雪永、金月莉所在户拆迁补偿款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