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殿林与舒兰市农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林,舒兰市农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800号原告:王殿林,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湛智利,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舒兰市农具厂,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丛艳珍,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凤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许瑞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林诉被告舒兰市农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林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殿林负担。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