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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3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沈敏强、马娟娟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敏强,马娟娟,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敏强。申请执行人马娟娟。被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管明华。申请执行人沈敏强、马娟娟与被执行人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趣普仕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中新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98930.19元,并支付上述代偿款自2014年9月10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2%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沈敏芳、徐伟成、钱伟、陈玲妹对被告苏州趣普仕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趣普仕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下列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沈敏强、马娟娟名下高尔夫花园15幢1306室房屋(债权数额3000000元);被告马娟娟、沈敏强名下盘溪新村68幢106室房屋(债权数额为2500000元);被告陈玲妹、钱伟名下醋库巷19号1幢202室房屋(债权数额为2500000元);被告徐伟成名下坐落于吴中经济开发区盛丰苑5幢103室房屋(债权数额为30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沈敏强、马娟娟在该案中承担了担保责任共计2411370元,现向被执行人苏州趣普仕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趣普仕旅行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0000元,已扣划至本院,因申请执行人沈敏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上述款项由(2015)园执字第00829号案件提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2311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