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姜学文李军涛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学文,李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570号申请人:姜学文,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李军涛,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姜学文、李军涛因“鲁荣渔55129、55130”对船的船舶所有人张洪山拖欠其船舶抵押借款,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鲁荣渔55129、55130”对船享有的债权船舶抵押借款516667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学文、李军涛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姜学文、李军涛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