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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登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姜学文李军涛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学文,李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570号申请人:姜学文,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李军涛,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姜学文、李军涛因“鲁荣渔55129、55130”对船的船舶所有人张洪山拖欠其船舶抵押借款,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鲁荣渔55129、55130”对船享有的债权船舶抵押借款516667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学文、李军涛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姜学文、李军涛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