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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0106民初545号原告李某,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53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金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