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0106民初545号原告李某,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53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金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