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古飞申请马晓兰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飞,马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古飞,男,1987年8月1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成县红川镇,农民,。被执行人马晓兰,女,1971年6月3日生,回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晓兰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晓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晓兰在宕昌县信用联新城子信用社的账号为623065000*********的账户内存款依法予以冻结36226.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