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继生与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生,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760号原告:朱继生,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生诉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继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继生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成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