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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滨州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被执行人滨州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本院在执行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暂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