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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苑旭东与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宝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旭东,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宝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797号原告苑旭东,男,1976年2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韬,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东大门A桩四楼。法定代表人金宝奇,该公司董事长(该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金宝奇,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旭东诉被告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宝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某别墅(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457.81平方米,有抵押)、某号别墅(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520.38平方米,有抵押),被告金宝奇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杭房上移共字第XX**号,建筑面积171.36平方米,有抵押)、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四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XX**号,建筑面积153.64平方米,有抵押)、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四区某号(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XX**号,建筑面积20.76平方米)、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XX**号,建筑面积264.04平方米,有抵押)、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某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西失字第XX**号,建筑面积285.02平方米,有抵押)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价值共计200万元。担保人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水木灵州尚品苑28号商业楼5-7-1、2号房屋(产权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X**号,建筑面积305.56平方米,完税价值2015229.32元)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15号楼5号别墅、24号楼1号别墅的产权产籍;二、冻结被告金宝奇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三、冻结被告金宝奇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四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四、冻结被告金宝奇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四区某号的产权产籍;五、冻结被告金宝奇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六、冻结被告金宝奇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某房屋的产权产籍;七、冻结担保人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水木灵州尚品苑28号商业楼5-7-1、2号房屋的产权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谷胜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