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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阳泉市。上诉人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2、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敏芳审判员  田志国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怀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