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晓红、曹晨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曹晓红,曹晨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61号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水庆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国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婷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晓红,女,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曹晨晨,女,199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晓红、曹晨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