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马和林、马忠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忠仁,马和林,顾德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地区北屯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曹玉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静,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忠仁,男,回族,1943年9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州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马鸿军,男,回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昌吉州玛纳斯县,系被上诉人马忠仁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和林,男,回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昌吉州玛纳斯县。原审被告:顾德强,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昌吉州玛纳斯县。原审被告: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州玛纳斯县。负责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该分公司职工。上诉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赵瑞琴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钞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