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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苏健忠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忠,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11号原告苏健忠,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霞浦县。法定代表人谢剑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健忠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