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苏健忠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忠,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11号原告苏健忠,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霞浦县。法定代表人谢剑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健忠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