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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原泽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深圳市原泽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543号原告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金沙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黄伟谦。委托代理人刘海滨,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原泽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坑梓办事处金沙社区深汕路1150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5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永超 百度搜索“”